2011-08-31 22:36:13 NOWnews 社會中心卅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男子,在網路結識一名16歲少女,兩人還因此發生性關係,但事後少女指控男子性侵。檢警接獲少女報案後展開調查,結果發現相關事證皆難以認定男方是以強暴威脅的手段,逼迫少女發生性行為,檢方認定罪證不足,將男子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名24歲的梁姓男子,日前透過臉書(Facebook)和即時通的網路聯絡系統,認識16歲的少女,兩人在網路相談甚歡,彼此互動良好,便相約在今年5月見面,梁男開車前往台中赴約,少女搭上梁男駕駛的休旅車,要求男子陪她帶小狗至獸醫院洗澡、找朋友聊天等,當天到了晚上7點兩人才有機會獨處。
少女指控男子開車將她載往苗栗縣苑裡火車站性侵,事發後自行逃下車,並步行到附近的便利超商報警,在警員陪同下前往醫院驗傷,男子堅稱兩人發生關係是出自於女方自願。女方事後陰部雖採集到男子精液反應,但這僅能證明兩人確實曾發生性關係,無法證明男子是以暴力威脅方式逼迫少女就範。
檢方調查後還發現,少女全身毫髮無傷,衣物也保持完好並無任何毀損跡象,且少女體型稍嫌壯碩,指控案發現場的座車右前座空間狹窄,只要女子稍加掙扎,男子便難以得逞;少女案發後還可自行下車求救,足見車門並未上鎖。種種跡象顯示,檢方認為男子性侵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新聞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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