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以物擋路算「強暴」 老農被訴
2010-10-20 中國時報 【黃文博卅台南報導】
經常故意妨礙別人轎車進出家門口的民眾,要特別留意了!放置阻礙物讓別人轎車無法行駛,也會吃上妨害自由官司!台南地檢署昨天就依妨害自由,起訴用農車橫放在陳姓鄰人轎車後的七十二歲林姓老農。
住台南縣山上鄉的老農林源芳,與陳姓鄰居的土地相鄰,去年因土地重測,發現陳某房屋占到他的土地,兩人數度發生糾紛。
今年一月廿一日上午九點五十分,陳某正好有事要開車出去,發現有農用搬運車橫放在他的轎車後面,加上其車前面是土堆,他的轎車進退不得,陳某直接就聯想到是林源芳所為,他到隔壁叫林源芳,要求將搬運車移開遭拒。
陳某一氣之下,報請台南縣新化分局派出所警員前來處理,警員在早上十一點到場後,林芳源還在香蕉田工作,警方叫他前來處理,協調一番後,他始將搬運車移開,陳某認為自己權利受損才決定提出告訴。
檢察官認為,被告此舉是使用強暴方法,致陳某無法駕車離開,妨害到他的權利予以起訴。
檢察官林慧美還特別解釋說,刑法第三○四條第一項所稱的「強暴」,是指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到他人者,也算是妨害自由,此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國人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有民眾,為報復他人在自家門口亂停車,故意用車、或重物擋在車輛的前後,讓別人的車輛無法自由行駛,如果當事人提告,依本案情形,恐怕就要吃上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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