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險理賠 縮短為10個工作天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唐孝民/台北報導】 2010.01.28 03:09 pm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加速理賠時限,原條文規定15日內給付保險補償金,修正為10個工作天內給付保險補償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汽車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罰鍰,機車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這次修法增列這項罰鍰可以分期繳納。
為落實保險費用的專款專用,這次修法規定,保險費應專供理賠和提存各項準備金的用途,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他使用。且為保全保險的相關資產,為避免保險人的債權人對本保險的資產聲請假扣押,這次增訂若非基於強制汽車責任險法所取得的債權,不得對本保險聲請假扣押,以落實無盈無虧的經營原則。
金管會表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87年實施至今,已超過12年,截至98年12月底為止,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已超過1730萬件,截至98年11月底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181萬人次,累計理賠金額超過1369億元,這次修法對社會大眾行的安全,將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2010/01/28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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