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2009/01/06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納稅人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之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起2年內退還;此類案件約有新台幣2.7億餘元溢繳稅款可退還。

這項修正條文被外界視為「陳長文條款」,主因起於律師陳長文發現登記在他妻子名下的自用房屋被稅捐機關以營業用途課徵房屋稅,且長達15年,但退稅差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能退還5年。

財政部日前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請求權5年時效制度的規範,是在確保秩序安定性並兼具維護人民權益的功能,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的保障恐未盡周全,因此,檢討修正退稅期限規定。

修正條文增訂,如果是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退還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修正條文也規定,如果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導致溢繳的稅款,因屬可歸責納稅義務人本身的事由,申請退稅期限,仍維持5年的規定。

至於何謂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日前表示,例如地政機關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沒通報國稅局,國稅局繼續課徵,就是政府機關的錯誤。

張盛和指出,這些可歸責地政機關、稅捐機關或其他機關課徵錯誤者,經財政部統計,約有1萬6400多件,金額約2億7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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